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太平道合兴化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奚彩进。
被执行人:太平道合兴化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
被执行人:泰州温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全球商品采购中心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龙扣。
被执行人:张志远,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受理的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平道合兴化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泰州温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全球商品采购中心泰州有限公司、张志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太平道合兴化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兴化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平道合兴化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泰州温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全球商品采购中心泰州有限公司、张志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2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明霞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万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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