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40023号
原告:***,男,土家族,1997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82733021H。
法定代表人:奚彩进。
原告***与被告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2元(本院已收4343元,应退2171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奚  少  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文彤(兼)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