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

**根、江苏永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9800号 原告:**根,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化市张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永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3022816022,住所地兴化市新区九洲城中城2幢商铺6-068。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82733021H,住所地兴化市五里东路九洲城中城2幢商铺6-22。 法定代表人:**进。 原告**根与被告江苏永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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