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晟茂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执59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晟茂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望岳路**诚兴园****。
法定代表人:罗铁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点龙,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2196849Y),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中庭国际**>
法定代表人:赵传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晟茂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0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11月0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商业保险权益等信息。2020年11月06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2020年11月18日,本院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2020年11月17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以上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11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8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闫波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闫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1月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82593.3,尚有182593.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杨眺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翰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