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腾瑞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2556号之二
原告:湖南腾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白竹村木乙冲组142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国。
委托代理人:丁顺军,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雨田,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96号中庭国际1718房。
法定代表人:赵传满。
原告湖南腾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首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陈金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建国、邓冬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金磊
人民陪审员  罗建国
人民陪审员  邓冬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帅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