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81民初2792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6月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浩,武冈市迎春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中庭国际**。
法定代表人:赵传满,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陈明,男,汉族,1977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澧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以被告湖南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所欠工资为由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唐菊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丽峰
代理书记员 熊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