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执恢126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5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一、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00000元及利息219267元(从2018年4月10日以年利率12%的标准算至2019年2月10日止),此后利息以借款本金22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算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湖南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主文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湖南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抵押担保费330000元;四、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8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400元,由被执行人***、**、湖南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0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收益类保险、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0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2020年5月,本院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地或者住所地房产均被法院拍卖,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19年12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网络冻结并扣划该账户中部分存款,但上述账户均无余额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1月6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2200000元本金及利息(具体数额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执行到位金额为44711.68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5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博
审 判 员 石时进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 助理 杨润坤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