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8478号
申请人:姑苏区雄昌建筑设备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8MA1PNWTE3Y,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殿路1888号130室。
经营者:杨小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常熟市虞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5898617U,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谢桥大街137号。
法定代表人:谢天祥。
申请人姑苏区雄昌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保全人常熟市虞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姑苏区雄昌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常熟市虞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28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常熟市虞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28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