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民辖终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虞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谢桥大街1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上诉人常熟市虞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民初31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常熟市虞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提交结算承包协议、金红叶纸业TM9纸机项目钢构部分汇总、相关生效判决等证据,向常熟市虞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其次,本案因金红叶纸业TM9纸机项目的施工而引发,一审法院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亦无不当。故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常熟市虞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陈婧
审判员顾茵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裴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