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11113号之二
原告:常熟市虞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谢桥大街1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长江路北侧嵩山路东侧(湖滨天地)10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知南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开元大道2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金小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知南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虞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常熟市虞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虞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虞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常熟市虞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少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赵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