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辰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营口辰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122执214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辽中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所地辽中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辽中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辽中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所地辽中县。
被执行人***,地址辽中县。
被执行人***,地址沈阳市东陵区。
被执行人***,地址辽中县茨于坨镇三委。
被执行人营口辰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盖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营口辰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辽0122民初2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营口辰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营口辰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侵权责任纠纷款5639.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账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