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4民初20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华,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88年1月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保,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营口辰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盖州市团山镇团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17683461213。
法定代表人:刘继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付春,辽宁大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8年4月1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原告***诉被告***、***、营口辰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昕
人民陪审员 杨艳芬
人民陪审员 沈有才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文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