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立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新区创新环境设备修造厂与苏州华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终2207号
上诉人苏州华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新区创新环境设备修造厂、原审被告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7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华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庄敬重 审 判 员 任小明 审 判 员 浦智华
法官助理 徐飞云 书 记 员 石敬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