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201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国***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14元,减半收取4,2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人民陪审员 谢 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