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靨某某、某某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201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国***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14元,减半收取4,2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人民陪审员  谢 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