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72民初636号
原告:武汉名扬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龑,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皇室一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武汉长江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大兴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住所地:武汉市汉**湘口街晨曦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黎,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名扬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
武汉皇室一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长江轮船有限公司、第三人***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船舶改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名扬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名扬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名扬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皇室一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长江轮船有限公司、第三人***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武汉名扬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 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