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民初411号
原告:湖北沁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87号大武汉家居广场H栋14层16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沁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湖北沁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沁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沁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6元,减半收取计1133元,由原告湖北沁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