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民初5862号
原告:***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原告***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庞 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熊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