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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民初5862号 原告:***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原告***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庞 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熊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