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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西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西西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民终5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素红,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鹏,山西涵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师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331号巨鑫国际B座1311室。
法定代表人:齐方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山西冠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西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迎春南街郝家胡同1号。
法定代表人:曹希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中大街广奇写字楼01幢7层0703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林,董事长。
原审被告:闫江萍,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鹏,山西涵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素红与被上诉人山西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西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闫江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素红、原审被告山西西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间,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以通知的方式对管辖问题进行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素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丰毅
审判员  刘补年
审判员  申延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