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龙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4991号 原告:黑龙江省龙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22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涟水县。 第三人:中光财盛实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20层201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晖,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龙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中光财盛实业(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省龙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