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4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黑龙江省龙地环境治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源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建设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辽源仲裁委员会(2021)辽仲字第1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辽源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建设办公室的银行账户,并划拨该账户内存款735,598.89元(工程款697,569.00元、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12月13日间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7,822.89元、仲裁费10,724.00元、执行费9,483.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书面确认收到上述除执行费以外的其他款项。
本院认为,辽源仲裁委员会(2021)辽仲字第1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辽源仲裁委员会(2021)辽仲字第1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