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辽源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建设办公室、黑龙江省龙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4执异10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辽源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建设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办公室职员。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龙地环境治理公司(以下简称龙地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建设办公室(矿山治理办公室)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矿山治理办公室对本院作出的(2022)吉04执14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矿山治理办公室异议提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源中院)在执行龙地公司与矿山治理办公室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吉04执1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异议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辽源龙山支行账户内存款130万元的行为不妥,应予纠正。其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龙地公司2012年-2017年参与了辽源市2010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2021年12月因工程结算提出仲裁。2022年2月辽源市仲裁委作出(2021)辽仲字第92号仲裁书裁决矿山治理办公室支付龙地公司1,146,018.00元工程款。因被执行人资金不足,没有支付工程款。近年来,矿山治理办公室先后实施了两个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分别为辽源市2010年和2011年两期工程。资金来源为国家专项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分别建立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两个工程款不得混用,且两个工程的资金来源不同。龙地公司参建的是一期工程而辽源中院冻结的是二期工程的资金。据此,恳请贵院详查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合法的处理结果。 本院审查查明,龙地公司与矿山治理办公室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辽源市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1)辽仲字第92号裁决书。裁决书生效后,矿山治理办公室未按裁决书裁决事项履行义务。龙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吉04执1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矿山治理办公室在中国建设银行辽源龙山支行账户(22001634236059900588)存款130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龙地公司与被执行人矿山治理办公室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资金的执行行为及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龙地公司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完成工程并验收合格。国家已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资金拨付到位。矿山治理办公室不按时支付施工款,违背了我国民事法律中诚实守信的原则,也影响了政府的形象。至于哪一期的工程款应该支付的问题是矿山治理办公室内部资金管理、调度的问题,不能以此对抗法院执行。为此,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申请人辽源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建设办公室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齐 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