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闽0524民初4473号
原告
黑龙江省龙地环境治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溪县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第三人
福建省农资集团泉州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诉讼
请求
判令***偿还黑龙江省龙地环境治理公司货款535,47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月1日按年利率3.85%计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尚欠黑龙江省龙地环境治理公司货款43.5万元应予偿还,款项限于2021年8月17日偿还5.5万元,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余款18万元限于2022年2月28日前偿还(款项转入黑龙江省龙地环境治理公司指定的***开设在泉州农村商业银行安溪支行的账号:62xxx62);
二、***如逾期偿还,黑龙江省龙地环境治理公司可将未偿还部分视为到期,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7,825元,减半收取3,912.5元,由黑龙江省龙地环境治理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土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