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李汀璐与光控未来科技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61657号 原告:李汀璐,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回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坤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龙地环境治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22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5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9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光控未来科技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光财盛实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李汀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地环境治理公司、被告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光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光控未来科技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光财盛实业(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第三人中光财盛实业(北京)有限公司的股东黑龙江省龙地环境治理公司、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光控股有限公司、光控未来科技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应付劳动报酬人民币五万四千元及***行金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因第三人未向原告支付工资5.4万元,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2019年10月8日,原告与第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向双方出具了京朝劳人仲字[2019]第21919号《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的内容,第三人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但是第三人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2020年1月22日,原告向贵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京0105执7089号。贵院已向第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查询了第三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查,第三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5月11日,贵院做出了终本裁定。第三人股东黑龙江省龙地环境治理公司认缴出资额10000万元,实际未缴;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5500万元,实际未缴;中光控股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1500万元,实际未缴;光控未来科技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认缴出资额13000万元,实际未缴。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系前置程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处理。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本院不予审处。2019年10月8日,原告与第三人中光财盛实业(北京)有限公司已经就劳动争议达成了调解协议,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向双方出具了京朝劳人仲字[2019]第21919号《调解书》,确定原告与第三人中光财盛实业(北京)有限公司不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事宜向对方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第三人中光财盛实业(北京)有限公司尚在开业状态未经过注销,本案中,原告就同一劳动争议案件又以第三人中光财盛实业(北京)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告起诉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汀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