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富展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
法定代表人王浪。
被执行人湖北永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大兴路二盛巷91号。
法定代表人汪汶周。
申请执行人湖北富展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永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03民初48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富展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永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300000元,支付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8596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湖北富展盛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永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待定数,按实际执行金额及法律规定计算),但其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永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313596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