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富展盛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永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3民初4898号之一
原告:湖北富展盛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湖北永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富展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永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鄂0103民初48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永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6903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审理终结后,被申请人湖北永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人湖北富展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永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富展盛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永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6903元的冻结,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