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安捷铁路轨枕有限公司

乐昌市安捷铁路轨枕有限公司、安徽中志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2民初1050号
申请人:乐昌市安捷铁路轨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大瑶山西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749173907A。
法定代表人:徐江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均哲,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安徽中志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洛河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514511198。
法定代表人:杜志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磊,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昌市安捷铁路轨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志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乐昌市安捷铁路轨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志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3,232,500元的财产。申请人乐昌市安捷铁路轨枕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为:开户名安徽中志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账号20000331598610300000018,开户行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乐昌市安捷铁路轨枕有限公司提供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单号:23401004049900190000031,保额为3,232,5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中志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3,232,5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乐昌市安捷铁路轨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关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