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97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柴林头小区商网1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随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支付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841348元(2013年2月10日至2022年1月24日)、逾期利息暂未计(以剩余未履行的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计算标准自2022年1月25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另承担执行费16813元。但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1458161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