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恢2720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08号兴业大厦。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县,
被执行人: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柴林头小区商网1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大洪山琵琶湖声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县洪山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大洪山琵琶湖声泉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106民初140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