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9628号
原告: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柴林头小区商网1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常住户口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武汉市武昌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机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武汉市武昌区城区改造更新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