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执58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公民身份是证号429001196608270018。
被执行人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柴林头小区商网**。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20)鄂0106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车辆使用费430000元,本案执行费6350元,合计436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43635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