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321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柴林头小区商网1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除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外,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未提供财产线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现状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