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321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柴林头小区商网1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除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外,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未提供财产线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现状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