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321执1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柴林头小区商网1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希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2019)鄂1321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
现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随县××镇××单元有房屋两套,不动产权证号:20090400152、2009040015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在随县洪山镇***四组1幢1单元有房屋两套(不动产权证号:20090400152、20090400153),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