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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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1227执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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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金港大道德宝大厦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705952998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1227民初15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费31849元(含受理费261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3)负担申请执行费378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31849元,申请人***同意放弃计收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费378元,被执行人广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1227民初1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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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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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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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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