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22民初194号
申请人:广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德宝大厦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699895011D。
法定代表人:廖x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丽、林x秋,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藤县德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藤县藤州镇东山路4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0790951877。
法定代表人:袁x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藤县德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藤县德信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15,0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175619192020000071)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藤县德信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15,0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自动解除。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