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9235号之三
申请人:广西凯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安园东路北面南大物流市场第E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3555580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德宝大厦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699895011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藤县德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藤县藤州镇东山路4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079095187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叶国燚,男,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广西藤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广西藤县。
申请人广西凯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藤县德信投资有限公司、叶国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桂0107民初9235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933013.09元的财产。因原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继续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藤县德信投资有限公司、叶国燚、***名下价值5933013.09元的财产。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要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保全财产流失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