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422执153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藤县德信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藤县德信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4民终1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9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藤县德信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208488.04元及相关利息,并由申请执行人广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其承建的龙源国际商贸城1#项目建设工程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本金人民币2208488.0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藤县德信投资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广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500000元及相关利息;由被执行人藤县德信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一审诉讼费39597.47元,一审反诉费、保全费合计29233.50元,二审诉讼费13117.92元,申请执行费298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在审理阶段以及相关执保案件已依法对德信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但由于涉案相关不动产(楼盘)在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大额度抵押贷款,经本院依法拍卖相关不动产,因无人参与竞拍而流拍,且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申请以物抵债。此外,经查被执行人藤县德信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其他不动产等财产。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藤县德信投资有限公司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广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工程款人民币2208488.04元及相关利息、保证金人民币500000元及相关利息、一审诉讼费39597.47元、一审反诉费及保全费合计29233.50元、二审诉讼费13117.92元、申请执行费29881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