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3289号
原告:扬州市明朗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阴市双亚照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被告:苏州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胥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缪福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明朗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双亚照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明朗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威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明朗太阳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苏州威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明朗太阳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威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邓 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薛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