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6执恢307号
申请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88459935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黄花场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900952XW。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宏基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材料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142号裁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