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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6执2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88459935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黄花场社区五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900952XW。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530号宏基财富中心22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宜昌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字第14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确定:一、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竣工结算工程款4369588.89元;二、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30日—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工程款利息损失420850.84元;三、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4369588.8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向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工程款利息损失。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4664600元,剩余未履行的工程款需待业主方完成审计核算后支付,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14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