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02执2090号
申请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黄花场社区五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体育场北路169-8号。
法定代表人王温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终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9895.99元,并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以1009895.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204673.6元;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以1009895.9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8836.5元。承担案件诉讼费34879.7元、执行费1284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1133.7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以1009895.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204673.6元;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以1009895.9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8836.5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余 晓
审判员 彭 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