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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02执2090号 申请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黄花场社区五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体育场北路169-8号。 法定代表人王温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终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9895.99元,并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以1009895.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204673.6元;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以1009895.9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8836.5元。承担案件诉讼费34879.7元、执行费1284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1133.7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以1009895.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204673.6元;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以1009895.9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8836.5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余 晓 审判员  彭 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