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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6财保29号 申请人: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88459935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黄花场社区五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建旻,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900952XW),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530号宏基财富中心22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64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宜昌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64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