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6财保29号
申请人: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88459935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黄花场社区五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建旻,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900952XW),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530号宏基财富中心22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64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宜昌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64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