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0305行审26号
申请人: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贾汪分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权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海燕,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梁侠,女,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徐州达一重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工业园区新泉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金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贾汪分局于2020年4月16日,以被申请人徐州达一重锻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工业园区南庄社区境内土地建设围墙及房屋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贾自然资规罚字[2019]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637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规划2379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违反规划233平方米农用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贰万柒仟零贰拾元整(¥27020元)。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6日足额缴纳罚款27020元。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7日对该案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姜海燕、梁侠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徐州达一重锻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量罚并无不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270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贾汪分局作出的贾自然资规罚字[2019]12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贾自然资规罚字[2019]12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即“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637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规划2379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违反规划233平方米农用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由江苏徐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贾汪分局协助配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云汉
人民陪审员 刘立功
人民陪审员 陈尊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韦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