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达一重锻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电机有限公司、徐州达一重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0349号
原告: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158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桂武,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该××职工,住该××。
被告:徐州达一重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桃源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娥,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达一重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70元,共计3975元,由原告青岛天一集团红旗电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成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