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82民初1804号
原告:密山市密山镇欣东升水泥制品厂。住所密山市和平乡幸福村。
经营者:王海军,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华,北京市中银(鸡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安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锦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忠,职务:董事长。
原告密山市密山镇欣东升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哈尔滨安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2021年7月29日,原告密山市密山镇欣东升水泥制品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密山市密山镇欣东升水泥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密山市密山镇欣东升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密山市密山镇欣东升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卢秋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