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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劲丰电子有限公司、青岛亿联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劲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埔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文秀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亿联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1号青岛国际创新园B座10层B4。

法定代表人:姜兆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纯箴,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纯箴,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46号松园大厦二层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顾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B楼第1-4层。

负责人:侯恩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东莞市劲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丰公司)、青岛亿联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客公司)因与原审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2017)粤73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亿联客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提交书面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劲丰公司在提起本案上诉时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未予交纳。

本院认为,亿联客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劲丰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故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亿联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按东莞市劲丰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青岛亿联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红雨

审判员  任晓兰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有展

书记员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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