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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知民初96号之二
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华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米成,副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俊,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音,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易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青岛国际创新园****B4
法定代表人:姜兆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宽,北京己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超,北京己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方盒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入驻武汉美善企业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超,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英,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span>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易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方盒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施国强
审判员王昭
人民陪审员孔健姣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石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