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11290号
原告:**,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3栋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易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1号青岛国际创新园B座10层B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成,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易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