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格瑞米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金东与广西柳州格瑞米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04民初3914号

原告:金东,男,1962年5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

被告:广西柳州格瑞米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河西工业区**Y1-1地块,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0198584098N(1-1)。

法定代表人:张美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万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玉,广西机械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

原告金东诉被告广西柳州格瑞米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米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东、被告格瑞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农万生、黄冰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将2013年7月1日违法侵占原告合法取得的拆迁户安置房购房指标65平方米,依法清退给原告完成拆迁安置购房。

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11日,被告将位于柳邕路366号2栋2单元1-3号房屋以职工房改价用买卖协议的方式出售给了原告,由于原告无法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无法成交,被告就以租赁的形式收取原告的房租,原被告就此形成了房屋租赁关系。2013年7月1日,该租赁房屋己被列入拆迁楼房,原告因此己取得了合法拆迁户资格,同日参与了拆迁公司及华柳佳苑房开共同举办的拆迁户抽签选房活动,原告已抽得华柳佳苑2栋2单元601室。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9日的三年间,被告勾结不良拆迁公司公然违反《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4条及第27条规定:房屋被拆迁人(被告)应在该房屋取得拆迁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完成对房屋承租人(原告)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等过渡规定,依法与原告协商办理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手续。被告阻止不良拆迁公司违反国家拆迁管理办法,利用手中权力任意剥夺侵占了原告依法取得的拆迁安置房资格及己选好的拆迁安置房号,将原告的拆迁安置房占为己有,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为拆迁户获得的合法权益,原告至今无房可住合法拆迁安置房仍被违法侵占。为维护拆迁户的拆迁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责令被告将侵占为己有的原告拆迁安置房购房指标65平方米,判令被告依法退还给原告完成拆迁安置购房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西柳州大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锰公司)现变更为格瑞米公司。原告对于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最开始是基于其与大锰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后来,双方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广西柳州大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改革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但双方对该协议又发生了争议。对此,在本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2633号生效民事裁定书已经明确该争议应当属于大锰公司内部分房、占房引起的纠纷,并非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现原告就涉案房屋的拆迁户安置房购房指标提起诉讼,系基于上述争议中的权利而发生,故相应起诉也应当不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法定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金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金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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