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05执149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格瑞米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河西工业区二区Y1-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84098N。
法定代表人:张美义。
被执行人:柳州市五顺汽车模具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沙塘村(财校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5975262X4。
法定代表人:龚怀杰。
关于广西柳州格瑞米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五顺汽车模具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205民初5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289337.4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现因涉及被执行人柳州市五顺汽车模具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已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205执14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然
审 判 员 刘 胜
审 判 员 陈益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卓柳宾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