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82号
申请人:郑州洪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建设路与建安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57RE2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大道西段国家863科技产业园b-1号楼U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6200046Q。
法定代表人:***。
郑州洪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4674.97元(账号:8980××××2018,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郑州洪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洪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4674.97元(账号:8980××××2018,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郑州洪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